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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岭规划区在建工程项目

塔岭规划区在建工程项目 定城镇文体东路54号

流转方式:转让 土地性质:出让 土地规划用途:其他 土地面积:6600.00 平方米 建筑面积:6177.58 平方米


评估报告摘要:


(1)原产权持有人于2013年1月31日取得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建字第469025201300011号),拟建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2916.74平方米(6层),按照上述规划指标计算,宗地容积率为1.96。根据相关部门复函记载,原产权持有人位于定城镇兴安大道的1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定安国用(2008)第124号,使用权面积6600.00平方米,土地在现行《定安县中心城区塔岭新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为商业用地、容积率≤1.5,根据《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原产权持有人个人用地须按照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6600平方米用地可建的计容建筑面积为9900平方米,当前已建设6177.58平方米,剩余可建设的计容建筑面积为3722.42平方米。若须加建,建议根据现场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和现行控规情况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报建。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项目实际建设3层,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按3层验收,2015年1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总建筑面积6177.58平方米(3层)。


(2)根据相关部门复函内容:①该标的物如按现状(土地及地上在建房屋)拍卖,目前仅可以办理土地转移产权登记,待竞买人完善地上房屋报规报建相关手续以及人防、消防、防雷、规划、竣工等验收通过后方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该宗土地在现行《定安县中心城区塔岭新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为商业用地,并未对土地原商住用途土地的比例进行划分。②该宗地于2013年1月31日取得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建字第469025201300011号),总建筑面积12916.74平方米(6层),现场实际建设3层。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按3层验收,2015年1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总建筑面积6177.58平方米(3层)。③根据《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定府办规〔2022]10号)第七条“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须结合土地使用证载用途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须依据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实施规划管理,涉及改变用途的须先完善相关用地手续”规定,该宗地须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并按照评估价款补缴土地出让金,待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后按照商业用途进行建设。


(3)经评估工作人员现场勘察,评估对象土地上另建有一栋简易房屋,其为未实施相关报建手续,经与委托人确认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二》,评估对象1-2层现已出租作为家具城使用,租约终止日期为2039年11月1日,3层目前被临时使用。


备注: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复函等均摘自评估报告,详见评估报告,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规划确认及实际为准。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上述标的物如存在违反规划进行加建、改建、扩建等违建面积,则相关违反规划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移交。买受人购买上述土地使用权及相关配套建设工程后,由其自行判断后续工程建筑物与前期工程建筑物之间的物理空间衔接事宜。竞买人在竞买之前,应详细查看附件评估报告中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复函,并自行到自规、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咨询关于项目拍卖成交后可能涉及的过户、项目变更、续建、运营要求、销售许可、税费负担等具体事项。


4、具体详情以标的物现场实际为准。有意竞买者请亲自或聘请专业人员实地对标的物进行仔细勘查,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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